海关依职权保护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的过程
1 备案
知识产权人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备案。
2 发现
海关查获的侵权货物主要是侵犯商标权,通常试图通过隐瞒、伪报、隐瞒等方式通过。通过对申报货物的风险分析,海关实施重点检查,重点调查侵权货物的高发区域。
3 确权
当海关依职权发现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侵权嫌疑货物时,会立即向知识产权权利人发出《海关确认知识产权状况通知书》,并提供海关掌握的相关材料,知识产权权利人须对该批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确认。进出口货物申报价格明显不合理或者存在伪报、瞒报情事的,海关会在《海关确认知识产权状况通知书》中告知预估货物数量及知识产权权利人应提交的担保金额。如确认侵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向海关提出扣留货物的申请;海关开始立案调查,并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4 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价值3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处理
海关对侵权货物的处置主要包括:向社会公益机构转让;知识产权持有人愿意收购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持有人;没收的侵权知识产权不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持有人不愿意收购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侵权特征不能消除的,海关应当销毁。
海关发布《海关确认知识产权状况通知书》的法律依据
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保护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根据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记录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知识产权所有人。知识产权所有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并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知识产权所有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知识产权所有人逾期未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不得扣留货物。
其他注意事项
海关根据权利保护不需要知识产权持有人的申请,但知识产权持有人应当自收到海关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知识产权持有人认为货物侵犯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要求海关扣留,应当书面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担保;知识产权持有人认为货物未侵犯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或者不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书面向海关解释原因。
需要注意的是,海关不会长期暂停通关。知识产权持有人应当注意上述3个工作日内规定——逾期不申请的,海关将恢复通关,知识产权持有人的相关权益难以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