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为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8号
关于解除哥伦比亚部分地区古典猪瘟和口蹄疫疫情禁令的公告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自2月8日起,解除哥伦比亚中西部地区和中东部地区(见附件1)古典猪瘟疫情禁令;解除哥伦比亚乔科省西北区、圣安德列斯—普罗维登西亚群岛、第三区(贸易区)、第四区(其他地区)(见附件2)口蹄疫疫情禁令。
海关总署和农业农村部2018年联合公告第158号、原质检总局和原农业部2013年联合公告第127号对哥伦比亚上述区域的禁令同时解除。
关于解除哥伦比亚部分地区古典猪瘟和口蹄疫疫情禁令的公告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9号
关于防止伊拉克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3年1月26日,伊拉克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1月3日,该国迪亚拉省(Diyala)、尼尼微省(Ninawa)各1个村庄发生口蹄疫,涉及易感动物有1515头牛和500只绵羊,其中587头牛和15只绵羊发病,11头牛和10只绵羊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关于防止伊拉克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关于防止阿塞拜疆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3年1月24日,阿塞拜疆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1月16日,该国阿兰经济区(Aran)的1家农场发生绵羊痘和山羊痘,涉及易感动物有321只绵羊,其中30只发病,2只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关于防止阿塞拜疆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1号
关于进口伊朗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农业部有关伊朗输华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规定,2月10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伊朗养殖水产品进口。
关于进口伊朗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号
关于废止2001年第13号等5部公告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制度,推动加工贸易高质量发展,根据监管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内容已被现行政策覆盖或者已不再符合当前工作要求的2001年第13号公告、2005年第38号公告、2005年第57号公告、2009年第51号公告、2013年第51号公告等5部公告。
关于废止2001年第13号等5部公告的公告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3号
关于防止秘鲁、玻利维亚和土耳其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秘鲁、玻利维亚和土耳其官方分别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报告,本国家禽养殖场发生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关于防止秘鲁、玻利维亚和土耳其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号
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项目的填报要求调整如下。
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号
关于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3年2月15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多国猴痘疫情继续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截至目前,全球已有110个国家(地区)报告了85000多例猴痘确诊病例,包含93例死亡病例。目前仍有三十多个国家(地区)持续上报猴痘病例,其他一些国家(地区)则可能存在检测和确诊病例报告不足的情况。为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保护出入境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公告如下。
关于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6号
关于进口柬埔寨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有关柬埔寨输华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自2月21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柬埔寨食用水生动物进口。
关于进口柬埔寨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号
关于进口伊朗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农业部有关伊朗输华乳品检验检疫要求规定,自2月22日起,允许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乳品进口。
关于进口伊朗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号
关于进口伊朗鲜食苹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农业部有关伊朗鲜食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2月21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伊朗鲜食苹果进口。
关于进口伊朗鲜食苹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9号
关于防止新加坡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3年2月9日,新加坡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2月5日,该国北区(North)在野生动物中发生1起非洲猪瘟,1头野猪发病、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