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2021年9月,A公司向B海关申报进口一批阀门/溢流阀,商品编码为8481400000。B经检查,海关发现这批货物材质颜色较旧,怀疑是旧机电产品。A该公司辩称,该商品是一种未使用的新产品。材料颜色老化的原因是库存时间长,表面铝氧化磨损,没有实际使用的痕迹。B通过查阅文件,海关发现该批货物的生产日期为2000年,质量保证期为15年,属于旧机电产品,但不涉及许可证管理。经进一步调查核实,B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海关对A公司进行处罚。A公司认为,即使是旧机电产品,商品代码也不包括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法律检验目录》)中,不属于法律检验商品,也没有其他检验检疫监督要求。
要点分析
为什么未使用的机器也属于旧机电产品?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1)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设备),仍具有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2)未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3)未使用,但储存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四)新旧部件混装的;(五)经过翻新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旧机电产品不能简单地等同于通常被称为旧货或使用过的产品。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旧机电产品不能简单地等同于通常被称为旧货或使用过的产品。虽然未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或部件明显损坏的机电产品也属于旧机电产品的范畴。
本案中,涉案货物产品说明书标明的出厂日期为2000年,标明的质量保证期为15年,进口时已超过质量保证期。按照《管理办法》对旧机电产品的定义
哪些旧机电产品属于法定检验产品?
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两依法纳入法定检验:一类列入海关总署公布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另一类列入法律、行政法规。同时,《实施条例》还规定,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由海关进行检验;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还应进行装运前检验。《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明确,需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提前进行装运前检验;进口后,由口岸海关实施口岸查验,由目的地海关实施目的地检验。此外,《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也明确了具体的检验监督措施。根据上述规定,《公告》附件《实施检验监督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中列出的商品必须进行法定检验。
海关能处罚A公司吗?
在本案中,经调查核实,涉及的货物属于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虽然84814万的商品代码没有列入法律检验目录,但已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根据《实施条例》、《管理办法》和《公告》的规定,属于法律检验商品的范畴,必须进行港口检验和目的地检验,无需装运前检验。A公司将法定检验货物等同于法定检验目录货物,法律无证。A公司违反《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依法应当进行法定检验的商品未履行如实报检义务。根据其规定,未如实提供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明,或者不报检法定检验的进出口货物,逃避进出口货物检验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以上20%以下货物价值罚款。
案例启示
《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货物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进出口货物进行检验。因此,法律检验货物不仅是指列入法律检验目录的货物,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检验的危险化学品、旧机电产品、强制性认证货物等其他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