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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放提单下关于承运人那点事!

2023.04.23
电放提单/Telex Released B/L, 是电报放货的简称。其流程是指由贸易的卖方/托运人向船东承运人提出申请和提供承担责任的保函后,再由承运人签发载有“Surrendered”字样的,注明收货人公司名称的电子提单,将托运人的申请,保函和提单用电子通讯渠道传达到目的港的船代。然后收货人可以凭其公司盖章的“电放提单”的传真件和身份证明提取货物。


在电放提单Mechanism下,托运人声称不要求承运人出具纸质正本提单。但是如果贸易合同,信用证的付款条件没有改变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的话,买方还是要开立信用证保证付款,而信用证所跟的单据仍然包括正本提单。由于承运人并不了解货物交易的详细情况,对买卖双方如何付款,如何交付货物的约定额变化并不完全清楚。


电放提单的产生原因是,在科学技术发达的今天,船舶的航速大大提高,从装货港到目的港的航程需要的时间往往少于贸易单证在银行系统从卖方流转到买方手中的时间。当船舶到达而提单没有到达时,常出现尴尬的局面,会导致租约和贸易合同里负责船期损失的一方承担船舶的滞期责任,或者导致承运人冒风险去无单放货。

按道理,船舶无论是在程租还是期租下,承运人都没有对船期损失的担心。期租下时间损失在租家。程租中时间损失虽在船东,但是有“滞期费”作为救济。船东不必向租家和货方妥协让步。但是有时贸易萧条,市场低迷,船东在压力下往往需要主动参与到问题的解决环节,迎合租家和货方的要求,或者签订CQD租约,或者接受低价的滞期费条款,或者应允无单放货。为了避免上述风险和损失,货物的卖方(实际上始作俑者是负责租船的当事人)设计了Telex Released B/L Mechanism, 请求承运人配合。电放提单机制表面上解决了船舶等单,贸易商,海运商,港口经营人之间的矛盾,提高了货物通关效能,实际上并没有干净地排除各有关方的风险。 

首先, 签发一套完整的正本提单是法律(海牙规则,各国海商法)对承运人的强制要求,不可以靠合同条款去免除。如果承运人不签发正本提单导致其他纠纷,承运人是首当其冲的责任方。尽管承运人和贸易商另行商定了Telex B/L放货的条件,但夹在中间的开证银行,代理行和案外银行很可能并不知道Telex Released B/L取代了正本提单。如果后来贸易商,租船人和船代之间配合失误,甚至故意去制作和签发了正本纸质提单,正本提单被人拿去银行结汇或抵押贷款,银行是有权利要求承运人交出货物的。


如果承运人被正本提单持有人追索并受到损失,指望卖方的保函能弥补损失是不现实的。因为卖方往往是一家没有经济实力的贸易公司或皮包中间商。如果承运人转而索赔提走了货物的收货人,这层法律关系则很难厘清。原因是(1)即便收货人认可租约被并入了提单,但很少见到Fixture Note中有商定电放提单的条款。Telex Released B/L Mechanism仅仅是发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通融安排,并没有在运输合同中发生承运人与收货人达成了合意。这意味着即使收货人享受了电放提单的好处,但从来没有承诺过会补偿(提供了好处的)承运人的损失。(2)如果承运人主张其电放优惠因为没有对价/Consideration,属于可以撤销的无效的法律行为(在英国法下,没有Consideration的合同条款没有法律效力)而要求恢复其原合同权利(承运人只能凭正本提单放货,收货人只能凭正本提单提货),收货人则会提出承运人已经弃权/Estoppel的抗辩。此类抗辩在英国法院审理的William v. Roofer Bros & Nicholls (1991) 1QB 1被法院所支持。虽然该案是一个建筑工程纠纷,仍可以作为借鉴的案例指引。

另外,如果货物在Telex Released提单下放行,事后收货人提出货损索赔,无论涉及货物的全损还是部分损失,承运人的保赔协会会认为损失与无单放货有关而拒赔。无单放货属于保赔险中的除外责任。船东们会质疑,纯货损与错误放货不同,货损是独立的损失和责任,不应该在“无单放货”下被视为拒赔项目吧。但问题是,目前越来越多的保赔协会“完善”了自己的Rules。之前除外责任的前缀“ ….. there is no cover for any liabilities, costs and expenses arising from…. ” 已经被改为 “there is no cover for any liabilities, costs and expenses in connection with…. or (in respect of )….  ”。这种修改,其效力是不再讲求因果关系,只要某种损失与无单放货有关联就属于不再Cover的责任。


从法律规范上讲,有完整三项功能的“提单”是指To Order正本提单,不包括记名提单,海运单,副本提单,复印件提单和传真件提单。因此指称电放提单属于无单放货不算过分。有人说,Telex Released B/L与记名提单相似,承运人放货时只认人,不认单。提货人只要证明自己的身份正确即可,没有必要提供正本提单。虽然在二十年前法律界接受记名提单下只认人,但是后来有了The “Rafaela S” (2005) 1 Lloyds Rep 374一案,在该案中英国上议院(现最高法院)认为即使在记名提单交货时,收货人也要出示和交回正本提单,以免收货人提取货物后不去支付货款。如此,记名提单提货人在不出示提单情况下,承运人的放货也会构成无单放货。电放提单被归类于无单放货也就说得通了。

事实上Telex Released B/L Mechanism对货物的卖方也有风险,这就是,如果货物在货款支付前被承运人电放,买方收货人会在倒闭,清盘,财务发生危机和跑路情况下有可能不再支付货款。

总之,Telex Released B/L Mechanism是负责租船的货物贸易方做出的商务安排,而风险却落在承运人身上。承运人接受和配合时,应该三思而后行。在卸港船期没有保障时(租约卸港装卸时间为CQD),要求发货人或租船人提供银行加签的担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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