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需显示通知方,并且通知方不能显示为same as consignee/same as above
提单需显示货物体积
提单不接受笼统品名
到马来西亚以及在此中转的货物,需提供发货人、收货人和通知方完整的公司名及地址,并显示在提单上(地址需至少显示2行,避免申报不全)。
发货人不能是马来西亚的公司或者个人。
收货人需是马来西亚当地的公司。如果收货人是To Order, 则通知方需遵照上述要求。如果是通过马来西亚装运到第三国的情况,收货人需显示为真实收货人C/O 马来西亚当地公司,并提供马来西亚公司的地址。
如果收货人是银行,提单收货人处需显示为“To Order of xxx bank”。
Breakbulk Shipment 不接受合单。
所有至马来西亚以及在此中转的货物必须提供6位的HS CODE。如果是多种货物混装,涉及到不同的HS CODE,请按照HS CODE 分别提供货物信息,避免申报不全。
当运输的货物是车辆时(拖拉机除外),货描处必须提供并显示以下信息:
Maker
Model
Chassis Number
Engine Number(新能源汽车/电动汽车不需提供)
Use / New (U / N)
Engine CC(新能源汽车/电动汽车不需提供)
Year of Manufacturing
Country of Origin
卸货港必须显示最终的卸货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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