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务院管道改革精神,稳定外贸决策部署,履行国际贸易部分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鹿特丹公约(以下简称鹿特丹公约)义务,促进农药进出口贸易,提高清关效率,2021年12月24日发布进出口农药管理清单(2022年)和优化农药进出口管理服务措施(以下简称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原农业部、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农药进出口通知单的概念
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发布通知书(以下简称农药进出口通知书),是指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依法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书管理文件范围,有效期为3个月,一旦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证书内容。需要变更的,由签发部门更换新证书。
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实行一批一单管理,即进出口一批农药,办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对应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在进出口环节核对电子数据。
资质条件
进出口农药首先在中国注册,进出口农药单位取得相应的农药营业执照,对农药质量负责,出口农药单位也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管理模式
农药进出口实行清单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清单》由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并及时调整和公布。与原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第2203号(废除)相比,农药类别总数从1183增加到1238,部分农药已调整。
应急事项
农业和农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紧急需要,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必要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决定暂时限制农药的出口或进口。
办理途径
农药进出口通知书由申请企业在中国国际贸易单窗口(以下简称单窗口)或金农工程系统在线办理。
主体
申请人为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进出口企业和具有进出口资质的农药生产企业。具体情况如下:在中国设立的销售机构或委托中国代理机构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办理通知书,涉及多个生产地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生产场所信息;农药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直接在单窗口办理;农药生产企业委托贸易企业出口的,还应当与贸易企业签订出口委托书;农药生产企业委托加工的,还应当提供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委托加工协议。
特殊事项
限于出口登记的农药和特殊管理的农药出口,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列入《鹿特丹公约》监管的农药和中国禁止和严格限制的农药品种,应当按照《鹿特丹公约》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因农药登记试验、科研、检验检测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出口农药的,应当在单窗口确认后提供有关使用证明材料。
主管部门
进出口单位提供的信息经农业和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在网上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将农药进出口通知书的电子数据发送海关。
申请渠道
进出口农药企业按流程取得相关文件后,通过单窗口在线申报。单窗口系统自动比较文件信息。如果发现申报信息与文件填写要求不一致,系统将提示比较不合格。
注意事项
企业报关时,应准确填写监管代码和农药进出口通知号,海关应根据农药进出口通知电子数据办理通关手续。因海关等有关部门审核需要,或计算机管理系统、网络通信故障等原因,必须提供纸质农药进出口通知的,海关应当核对纸质信息并进行纸质注释。
特别提醒
企业申报的农药为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如实向海关申报,并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品有关文件。企业不履行义务的,海关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处理。
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口农药的注意事项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农药,除列入《鹿特丹公约》应当办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外,其余无须办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
海关特殊监管区、保税监管场所与海关境内其他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保税监管场所除外)之间进出的农药,应当办理农药进出口通知书。
区内企业的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由海关依法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