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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青岛港关于肉类食品出口程序及申报要求

2022.04.22

肉富含蛋白质、脂肪、维生素、碳水化合物和微量元素,可制成各种美味佳肴,对促进人体生长发育、维持生理代谢、维持体育活动起着重要作用。

肉类食品是中国传统的出口食品,深受各国消费者的喜爱。接下来,小编将介绍肉类的出口程序和要求。

一、

所谓的国家准入是为了防止动植物疾病的引入。经贸易国家政府批准,某些商品可以进入该国市场。由于肉类是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动物病毒的传播载体,大多数肉类进出口贸易需要国家准入许可证,但并非所有国家都有准入要求。

至于哪些国家有准入要求,运营公司需要通过客户咨询对方国家官方政府主管部门在谈判贸易时是否有相关要求。当然,运营公司也可以到当地海关进行业务咨询。

在贸易国允许进口某种肉制品后,应按下列程序准备出口。

二、

1. 申请人向当地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2.当地海关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出具《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人备案收据》。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1.网上受理时间:24小时;

2.窗口办理时间:各属海关工作时间。

1.中国国际贸易单窗口标准版企业资质子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向海关提交申请;

2.“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服务平台企业管理子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并向海关提交申请;

3.首次办理工商注册的企业,可以通过“多证合一”的方式同时提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登记申请。

特别提醒:

许多公司认为,在获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资格后,他们可以出口肉制品。事实上,他们不能!屠宰、生产肉制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出口食品记录资格,活动物农场必须取得出口记录资格,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只能出口具有记录资格的企业的产品。

西太普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是经国家商务部备案审批、国家工商管理局注册成立并经青岛海关核准拥有代理报关权的综合性物流企业。公司秉承 "专业高效,诚信经营"的宗旨,开阔思路,创新发展,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可代理业务范围包括:海运出口、进口;空运出口、进口;内贸支线运输;陆运集卡、散货运输;出口清关、进口清关;亚马逊以及海外到门运输服务;保税、仓储服务。

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3号令)和《关于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公告》(2012年第149号),肉类加工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备案。

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

猪肉、兔肉、禽肉。

申请

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服务平台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备案。

结果查询

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查询。

特别提醒

并非所有肉类原料农场都实行备案管理。列入《关于出口食品原料品种公告》的原料品种的农场,应当向海关备案。

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条例》(海关总署第243号令)和《关于开展许可证分离改革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2019年第182号),出口肉类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海关部门备案。

申请

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服务平台或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申请。

1.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口的肉类屠宰加工生产企业;

2.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还应包括食品保护计划。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确保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和储存过程继续满足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申请材料

《关于开展许可证分离改革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2号)附件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

结果查询

通过申请系统可查询。

5、 对外推荐注册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对中国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有注册要求的,需要对外推荐注册企业。即哪些肉类企业可以出口产品到输入国家需要经过输入国家官方批准,通常也称作“国外注册”。

申请

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服务平台或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申请。

符合进口国或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与进口国签署的议定书要求。

部分进口国家可查询海关总署发布的公告,如:

 输美禽肉检验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2020年第62号 发布内地供港冰鲜禽肉、冷冻禽肉、冰鲜猪肉检验检疫要求公告

建议注册程序

肉屠宰和生产企业已在海关取得出口备案,可向当地海关申请向国家推荐注册,直属海关向海关总署提交推荐国家注册申请生产企业名单,海关总署向国家贸易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国家贸易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海关总署推荐对申请注册的生产企业进行评估和注册。

结果查询

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上公布贸易国家注册生产企业名单,也可登录贸易国家政府主管部门网站查询。

特别提醒

并非所有国家都需要推荐企业注册。

六、

出口申报前监管

1.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其代理商在出口申报前提出监督申请;

2.海关审核申请出口的肉制品相关信息,按照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双边协议和有关标准对系统命中的现场检验检疫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同时取样系统指令为检验检验的货物,实验室按照相关标准对检验样品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报告。根据上述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3.经评定合格的,形成电子底账数据,并向企业反馈电子底账数据号,按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4.考核不合格的,发出不合格通知书,不得出口。

企业申报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按照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的要求,通过单窗口报关,提交以下材料:

1.代理报关委托书(仅适用于代理报关);

2.出口肉类食品电子账户数据号、相关许可证及附件、相关商业文件及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出口文件。

港口检查

港口海关应当按照控制要求对出口肉类进行港口检查。港口检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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